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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网络赌博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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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赌博,这个世界上最早的失范行为在今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衍生出了一种新的方式一网络赌博。由于互联网空间的特征,网络赌博也表现出与传统赌博的诸多不同之处,如何对网络赌博行为定性并予以法律规制,是我国目前严厉打击赌博犯罪行为的重大论题。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对于网络赌博行为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本文试图从刑法学的角度,对网络赌博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作简要分析,并解读“两高”的司法解释。
  
  一、网络赌博的现状
  
  网络赌博始于1995年,尽管历史不长,却发展迅速,它像一张罪恶的黑洞,吞噬着巨额资金,使涉及其中的人深陷深渊而难以自拔。第一家通过互联网下注博彩的易博(Easybets)公司1997年11月吸收网上赌徒后的仅仅一年里,其营业额飞速上升。至2001年,赌博网站增加到了1400多家,年经营额达600亿美元,其中,中文赌博网站约有330多个,主要建在台湾、香港、美国和东南亚地区。因赌博而欠下的债务,平均到每个参赌者的头上达数万美元之多。这个数据还在被每天增加的赌博网站所“刷新”。
  在我国,据信息产业部门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互联网用户已高达9400万,位居世界第二位。在高速增长的互联网用户数字的背后,潜藏着隐忧——网络赌博违法犯罪活动就是凭借着这个虚拟的平台迅速在我国境内蔓延。调查显示,境内上网参赌者的增长速度是网上购物者的两倍。据全国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介绍,自2000年开始,网上赌博活动就开始表现活跃,发展至今已涉及我国20余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边境地区网上赌博猖獗。据GA机关调查,广东省某市互联网用户对境外一个赌博网站的日均访问量达到5至10万人次,在广东省的一些市网上,赌球每周投注金额达到数千万人民币。2004年11月24日,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GA机关在GA部的统一部署和协调下,破获一起特大网络赌博案,涉案犯罪嫌疑人达597人之多,赌资高达2300万元人民币。目前,我国网络赌博的主要形式有百家乐、21点、老虎机、押大小、赌球赌马、轮盘赌、6HC等,多通过与国际赌博公司联网,提供境外赌场实况、进行网络投注、信用卡交割赌资等方法进行,可实现境内外同步操作。
  从以上惊人的事实可以看到:网络赌博不仅在世界范围内已成泛滥之势,而且在我国也有燎原之忧。我国政府在2005年初开展了以赌博为治理对象的专项治理活动,其重点也指向了网络赌博这一全新的赌博方式。
  
  二、网络赌博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特征
  网络赌博活动既有传统赌博犯罪专业化、组织化、作案手法隐蔽、手段多样等特点,又利用了互联网跨地区、跨国界、便捷快速的技术条件,境外渗透和境内互动等新特征。具体而言:
  第一,网络赌博活动隐蔽性强。在互联网上经营赌博业,没有了物理上的空间场所,可以将自己的身份和地址隐蔽起来,而且赌博网站大多建在境外,使用专用的网上赌博软件,在境内建立多级代理,组织严密,较难发现和实施侦查。
  第二,网络赌博和赌资交易电子化,调查取证难。网络赌博投注数据保存在组织者的计算机中,赌资以信用卡银行转账等电子货币形式进行,代理间结算采取临时开户、异地取款的方式进行,易于毁灭和隐藏证据。参赌人员不需见面,所以很难像传统赌博一样做到人赃俱获,有关机关举证十分困难。
  第三,网络赌博行为多针对特定人群。除了少量面对公众的开放性网络网站外,大多数网络赌博行为是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赌博。此类赌博网站具有固定网络地址,大都是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陆;有的网站还采用动态网络地址,不断变换域名,参赌人员需要和各地赌博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络地址,登陆网站进行赌博。如网上的赌球活动多属于此类,由各地赌球代理人物色发展会员,形成赌博网点,聚众赌博。代理人和会员之间通过银行转账或电子汇款结算赌资。
  
  (二)行为人特征
  网络赌博行为的行为人有两种:一是组织者,是指组织或协助组织实施网络赌博行为的人,包括各类网络赌博代理商;二是参赌人员,是指参与网络赌博行为的人。网络赌博公司很多设在境外,如同传销,呈金字塔形由一级代理不断向下发展下线,现在境内外勾结情况也很突出,境内不法人员也在效仿境外赌博公司,开发赌博软件,开设网上赌博公司。组织人员赌博。网络赌博活动刚刚出现时,赌客以私营企业家等富裕阶层为主。近两年,网络赌博活动吸纳的人群又发生了变化,开始向更为广泛的人群发展,呈现出大众化的特点,参赌人员有扩张化的趋势。
  
  (三)受害人特征
  参赌人员既是网络赌博行为的参与者,也是受害者,如果没有参赌人员,网络赌博业不可能迅速地蔓延。参赌人员参与网络赌博时,处在一个相对隔绝的环境中,看到利用三维动画及数字技术搭建的网络赌场和现实中的赌场一样富丽堂皇立即眼花缭乱,如同身入其境,兴奋难抑,容易沉迷其中,不在意自己的输赢。在传统赌场,使用的是实物,筹码或现金,赌客会非常紧张,但在网络上赌博,不必用现金交易,所有的输赢都是数字,会更加狂热,甚至成瘾,以至越陷越深,为了扳本不断参与,甚至不惜参与组织、发展下线。网络赌博行为呈现出行为人与受害人身份重叠性的特征。
  
  (四)网络赌博行为的危害性
  我国明令禁止赌博,赌博不仅危害社会秩序,影响生产、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诱发其他犯罪的温床。而网络赌博行为通过互联网投注参赌,方式简便,较之传统赌博涉及面更广、参赌金额巨大,同时,隐蔽性强、犯罪风险小,因此其诱惑性和危害性也更加突出。
  其一、网络赌博没有了物理上的空间场所,开放时间长,零房租、零物流,加上迅速的现金流,让网络赌博的运营成本低廉,因此吸引更多的人投身其中。不少人先是深陷网络赌博的泥潭不能自拔,倾家荡产后又如同传销般发展更多的下线、会员参与赌博活动。传统赌博行为中的参赌人员多少会受到周边环境的约束,但是网络赌博则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参赌人员较少受外界的制约和影响。而且许多网页设计成游戏的模样,对未成年人的吸引力很大。

其二,随着现代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络银行随之出现,在线支付技术有了很大提高,让网络赌博可以完成即时的现金流,也就让跨国、跨地区的网络赌博能够成为现实。目前,全世界的许多赌博网站,根本没有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也不遵守合法赌场的游戏规则,他们甚至都不查问客户的身份资料。客户只需在赌博网站上开设一个账户,就可以随意地周转资金,为洗钱行为提供了便利。
  
  三、网络赌博行为的法律规制
  
  鉴于网络赌博行为的巨大危害,必须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对于严重的网络赌博行为必须予以刑事处罚,严厉打击网络赌博行为,净化和维护正常互联网秩序和现实社会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客观方面,赌博罪适用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和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并以是否营利作为犯罪成立的主观要件。“两高”司法解释对赌博行为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网络赌博行为作为赌博行为的新形式,也应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发表于 2012-3-7 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不错,好像是论文一样的
发表于 2012-3-15 17: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真的是论文
发表于 2012-3-23 1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不错
 楼主| 发表于 2012-3-24 16: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 lelebaba


    谢谢夸奖
发表于 2012-4-1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啊?那网络赌球会被抓吗?
 楼主| 发表于 2012-4-13 0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6# rogercheung


    不要给 g a 查到 ,查到也是一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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